國有企業改革方案要嚴格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實施。審計期間,對於涉及財務、勞動保障等事項。,應當審查是否事先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是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對涉及政府社會管理的審批事項,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二、審查國有企業經營者是否出售和購買國有產權。
向本企業經營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審計中,重點是企業國有產權向經濟管理者轉讓方案的制定是否由直接持有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委托中介機構負責;檢查經營者是否參與了國有產權轉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檢查經營者是否向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本企業借款,是否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作為標的物為融資提供擔保、抵押、質押、折價;審查企業經營管理者是否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但參與收購企業國有產權。
三、審查改制企業是否進行了資產評估以及評估過程的合法性。
所有改制企業必須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審計時,首先是資產評估的項目報告是否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並報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其次,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是否經過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同級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四、審查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的轉化、轉讓或出售是否真實、公正、科學,有無國有資產流失。
壹是審查改制企業是否人為低估國有資產或無償分給個人;二是考察改制企業是否存在大額表外資產;三是審查改制企業是否利用改革契機,將國有資產直接或間接轉移到集體、私營企業或個人名下;四是檢查改制企業是否存在逃廢銀行債務、抽逃資金、做假賬、貪汙挪用公款、突擊花錢或濫發獎金、補貼實物等問題;五是審查改制企業是否準確評估無形資產價值,是否存在人為或無意低估或漏估,造成無形資產損失的情況;六是考察改制企業是否低估或少計固定資產價值,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是否按原值計算而不計入其增值部分。
五、審查改制企業是否隨意核銷了財產損失和不良資產。
對改制企業各類資產損失的處置,要審查企業提出的申請、相關資產損失賬冊和不良資產核銷審核表是否報有關部門審批;對企業已核銷的壞賬損失,要審查企業是否留賬註銷,或已償還的“壞賬”資金是否留賬外;審查企業長期閑置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有問題的存貨在資產核銷時是否按規定審批,收入是否上繳同級財政。
六、審查改制企業剝離的資產,是否產權主體不明、關系不清。
剝離的資產應明確產權管理的主體和體制,以及與改制企業的經濟關系。對於剝離的非經營性資產,要搞清楚是否構成獨立核算單位,自負盈虧;交給改制企業使用的,要查明是否采取了租賃等有償方式;對於剝離的經營性資產,要查明是否存在無償占用原企業資金作為改制企業的營運資金,是否存在將原企業的存貨作為改制企業的商品出售,是否占用了退回的商品;對於被剝離的職工住房,審查是否嚴格遵循房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