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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例解讀:影視作品中不完整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激情燃燒的歲月》是壹部家喻戶曉的影視作品,講述了壹個抗日軍人對妻子壹生的愛與激情,獲得了中國電視金鷹獎等多個獎項。然而這部當年的經典電視劇卻被法院以知識產權為由起訴。該劇有哪些法律問題?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在影視劇《激情燃燒的歲月》中非法使用《北風吹》、《解放區的日子》等音樂作品片段,將Xi長安影視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影視)、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俏佳人)、北京圖書大廈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書大廈)和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以下簡稱貴州音像出版社)

原告音著協稱:> 1993 4月5日至1995 8月1、張璐關於《北風吹》的音樂、何敬之關於《白毛女》的歌詞、張靜安關於《洪湖水,海浪拍擊》的歌詞、歐陽謙叔叔關於《洪湖紅衛兵歌劇、劇本、作曲》的音樂。冼妮娜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簽訂了《黃河大合唱》歌詞、馬拉琴夫、杜露瑪《相約敖包》歌詞、《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延安頌》鄭小提音樂、《兄妹》劉佳媛音樂等音樂著作權轉讓合同或版權合同。

2003年6月20日,65438+,音著協在北京圖書大廈購買了22部電視劇《激情燃燒的歲月》(以下簡稱《激動》劇)的VCD碟片壹套。光盤封面上註明,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話劇團、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話劇團、Xi長安影視制作有限公司聯合錄制,廣州俏佳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制作發行,貴州東方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該劇制作方在未經音著協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了9首涉案音樂作品。

根據法院的裁定,具體而言: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長安影視公司作為影視作品的制作方,是否可以在影視作品中不完整地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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