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規定》第十壹條團員應當增強團費意識,主動按月繳納團費。特殊情況下,經團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繳納壹次團費,也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團員代為繳納或支付團費。交納團費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不允許提前支付旅遊費用。
第十二條不按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其所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團費的會員,將按自行退團處理。
第十三條團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取團員的團費,不得支付或者截留團員的團費,不得要求團員支付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義的“特別團費”。如遇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收取“特殊遊覽費”,須經共青團中央批準。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委、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團委、全國鐵路團委、全國民航團委、中央國家機關團委、中央金融團委、中央企業團委每年向團中央繳納實繳團費總額的3%。向團中央繳納的團費,應於次年4月底前匯往團中央,不得少付或拖延。團中央收取的團費70%將返還支持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民航系統團地方團委每年按照團員全年繳納團費總額的10%向地方團委繳納團費。人民銀行地市級分行團委和其他中央金融機構省級分行團委每年按本系統當地會員已繳納團費總額的5%向當地團委繳納團費,其他機構和下屬單位團委不再向當地團委繳納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