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註冊居民以個人或聯名形式直接提名,經召開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產生,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壹般應當以自薦為主。有四種方式:10以上社區選民聯合提名、居民小組提名、社區民間組織民主提名、以社區為單位提名,通過社區居民選舉委員會資格審查後成為初步候選人。社區居委會候選人從登記選民中產生,鼓勵和支持社區致富專家、退伍軍人、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返鄉大學畢業生和機關、企事業單位提前離崗或離退休幹部職工積極參加社區居委會工作。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西部計劃誌願者、退役軍人和退休黨員幹部、群眾團體負責人積極參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
社區如何選舉咨詢委員會的成員?
1,成立社區協商委員會。
2.社區協商委員會在社區黨總支的領導下工作,在社區建設中發揮議事、監督、協商的作用。
3、社區協商委員會根據社區黨總支的提議,或根據協商委員會半數以上成員的提議,召開會議,討論、審議和協商社區管理和社區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並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4、社區協商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遇有重大問題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
5、社區協商委員會每年年底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和審議社區建設年度工作報告,並對下壹年度的社區建設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社區協商審議委員會通過的決議,以舉手方式進行,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7、協商形成的會議決定、決議等記錄,存入居委會社區建設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8條規定:
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
年滿18周歲的居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