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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與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如下:

1,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重點抓好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風險高或銷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系建設;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並公開征求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3.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屬於地方特色食品,不得為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4、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後,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實施日期前提前實施並公開實施;

5.食品生產企業不得制定低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制定食品安全指標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6.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7.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改正措施;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8.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公布食品原料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目錄和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1,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2.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經營

3.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工具設備,以下統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5.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綜上所述,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和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確保食品可追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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