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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的國際性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民航法的國際性主要體現在其國際性和獨立性上。

民用航空法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是為維護國家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國際:

國際性是民用航空法的基本特征之壹。航空法的國際性來源於民航法律體系(法律和標準,包括適航、運行和相關活動)的統壹性與主權的沖突。

空中空間的立體存在,沒有物理邊界,大海和山川之間沒有阻隔,這種航空的特殊性決定了民航法的國際化;歐洲有很多中小國家,航空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有效的交通工具。歐洲學者和國際法學者通常認為航空法是國際航空法。

航空活動的國際性要求建立港口和海關制度,這也使其成為國際法的縮影:主權、管轄權、領土、國籍、國家與國際法律實體的關系、私法的統壹以及諸多法律沖突。

民用航空法的壹些規定和特點;

1,部分條款: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和水上的領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第三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全國民用航空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有關民用航空活動的法規和決定。

2.民用航空法的特點:

航空法是僅針對在大氣層內運行的航空器以及航空器運行所涉及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規定。航空活動大量進入社會生活後,原有的法律面臨的只是壹個全新的領域。

當初延續了原有的法律,尤其是海商法適用於這壹領域,但實踐證明航空有其獨特的問題。在不斷的發展和完善中,航空法在壹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獨立的法律範疇和獨立的法律體系,它的發展推動了整個法律的進步,增添了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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