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和授權期限;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6.股東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9、住所使用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執照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