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海岸工程項目,按相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0%壹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海岸工程項目,每年每畝征收500元;
(二)使用海域貯灰、貯渣的,海域使用費按相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百分之二十壹次性征收;
(三)漁業水域年度征收情況;其中,筏式養殖,按占用水面面積,每畝十元;灘塗養殖的,按占用灘塗面積每畝征收30元;網箱養殖,按占用水域面積,每畝200元;養殖海洋珍品增加的,按實際占用海域面積每畝征收壹百元;
(四)鹽的生產和使用海域,按使用灘塗面積,每畝六元(已核發土地使用證的免征);
(五)其他使用海域,按每畝每年壹百元征收。第五條未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的,不得核發和審核海域使用證。第六條負責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到物價管理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並按照規定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專用票據。第七條海域使用費應按規定納入市、區(市)財政預算管理。其中,市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海域使用金,全部作為市級預算收入;各區(市)征收的,百分之五十上繳市財政,作為市級預算收入,另百分之五十由本級財政留用,作為區(市)級預算收入。第八條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繳國庫。繳庫時,應當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開具壹般繳款書,將海域使用金預算收入分別繳入市和區(市)級國庫。第九條海域使用基金作為地方財政預算資金,專項用於海域的開發、建設、保護和管理。第十條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海域使用收支計劃,並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海域使用收支決算報表。第十壹條財政部門按照實際繳納海域使用金的5%撥付管理費。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0月27日起施行,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