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時超越法定權限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常見的行政越權行為包括非法強占和強制拆遷。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行政訴訟分為普通行政訴訟和特別程序行政訴訟兩種形式。對於行政越權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和賠償條款。在處罰方面,國務院《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超越職權的行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在賠償方面,我國《行政賠償法》規定,當事人因過錯受到損害時,可以向行政機關請求賠償。防止和遏制行政越權,必須正確履行行政審批、監督和執法職能。同時,要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如果行政機關超越職權範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有哪些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要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該行為的壹種救濟方式;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壹種形式。
行政越權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和形象。因此,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構建行政權力運行的制約和平衡機制,有利於推進我國法治進程,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除法律或者行政機關章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的行政行為超越本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的審批權限或者超越法定權限的,應當撤銷該行政行為或者作出合法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