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撤回起訴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第壹種觀點認為,起訴後撤訴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從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了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只是公力救濟的放棄,其真實的請求意思並沒有因為撤訴而自動消失。同時,《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所以權利人起訴後撤訴,說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因此,起訴後撤訴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二種觀點認為,起訴後撤訴不能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權利人起訴後自動撤訴,表明其放棄行使請求權,即不行使權利,不再請求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是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其訴訟權利的行為。根據法理學和民事訴訟法中“撤訴視為不起訴”的程序規則,權利人起訴後撤訴的,可以視為權利人未起訴。因此,起訴後撤訴的,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第壹,當事人發起的訴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原因。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提起訴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法定情形之壹。法律對提起訴訟不做任何限制,在訴訟階段不附加任何條件或要求;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只有提起訴訟後不撤訴,或者訴訟被駁回,才算“提起訴訟”。因此,對於訴訟時效因當事人提起訴訟而中斷的理解,我們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和限制。當事人提起訴訟後撤訴的,不能因為後來撤訴而否定之前的訴訟。當事人撤訴不能追溯已經形成客觀事實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而中斷的時間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從該條內容可以看出,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的,作為其請求保護權利的對象是法院,只要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或者提起口頭訴訟,即視為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中斷,使當事人對其所要主張的權利有了新的訴訟時效。之後,無論法院是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文書,也無論當事人是否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都不影響已經發生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釋規定,訴訟時效從提起訴訟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而不是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起中斷,更符合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可見,只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撤訴與否,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撤訴也有規定,但相關案件的撤訴是否計入案件的訴訟時效,應當由人民法院決定。辦案檢察官應積極收集此類案件的證據,並按照我國的訴訟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