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傷事故是指員工在生產區域和工作時間內從事與生產有關的活動時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工傷預防比治療更積極。只有做好工傷預防工作,工傷保險制度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工傷預防責任在單位,措施落實需要單位努力。安全生產法主要是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主要是職業病防治法。《條例》通過建立單位費率浮動機制,督促用人單位認真做好工傷預防工作,獎優罰劣。及時救治工傷職工。工傷待遇是工傷保險的基本內容。由於工傷地點大多在用人單位,因此,用人單位有責任及時救治。輕傷者可去單位內部醫療機構簡單治療;對於傷勢較重的,必須使用車輛等設備護送傷者到附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關鍵問題是各單位要有安全生產意識,壹旦發生事故,能及時組織救援,而不是手忙腳亂。要求單位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壹切可能的措施將受傷員工送往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能及時報告或采取措施使員工得到及時治療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因工負傷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壹級至十級的職工,給予壹次性傷殘津貼;對因工負傷和因公、因戰致殘以及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的人員,不發給壹次性傷殘津貼。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