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得到及時和公開的審判。所謂速審,就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拖延。如果被告獲得迅速審判的權利受到侵犯,唯壹的補救辦法是撤銷指控,並且不再對同壹罪行提出指控。所謂公開審判,就是審判過程對被告人公開,讓他知道對他的指控,及時為他辯護。當沒有正當理由禁止或限制旁聽時,也必須允許公眾旁聽審判過程。
(3)在司法實踐中,當被告可能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監禁時,他有權由陪審團審判。被告可以放棄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選擇由專業法官審判。
被告有權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任何人只有經過公正的法庭審判才能被定罪,定罪只能基於法庭采納的證據。為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法院通常會采取各種方式來控制或消除不當宣傳對陪審團的負面影響。比如將陪審員與外界隔離;推遲審判;或者限制出庭律師向社會透露案情,甚至法官限制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
被告有權與對方證人對質。這壹條款大多適用於法庭審判和少年審判程序,但不適用於純粹的調查程序,如大陪審團程序、驗屍官調查和立法調查。這項權利包括盤問對方證人的權利、親自出席審判的權利和知道控方證人身份的權利。
⑥檢方有義務證明被指控的罪行,不能以暴力手段強迫被告人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反對自證其罪。
7.證實被告人有罪的每壹項事實的證明,都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否則,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
⑧任何人都沒有因同壹罪行被起訴兩次的危險。這意味著罪犯只能因同壹罪行被起訴或處罰壹次。當被告被指控犯罪,指控導致有罪或無罪的裁決時,則禁止對同壹罪行進行任何進壹步的起訴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