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合同又稱“多式聯運合同”、“混合運輸合同”,是指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運輸方式將旅客(及其行李)或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的運輸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17條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享有全程承運人的權利和義務。多式聯運合同的經營人可以在多式聯運合同的每壹條款中約定承運人的相互義務,但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在全程中的義務,否則不構成多式聯運。多式聯運托運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後,應簽發多式聯運單據,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單據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多式聯運單據經托運人同意轉讓後,貨物的滅失是由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多式聯運單證雖已轉讓,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多式聯運貨物從第壹承運人移交給第二承運人時,無需單獨辦理托運手續,可以減少中間環節,便於貨物快速運輸,提高運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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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壹般運輸合同的特征外,多式聯運合同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聯合運輸合同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運人。
聯運合同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承運人,如果只有壹個,就不是聯運。盡管聯合運輸合同中有兩個以上的承運人,但聯合運輸合同只是壹個合同,而不是幾個運輸合同的組合。
不同的運輸方式是相互聯系的。
雖然承運人的數量為兩個以上,但各承運人以同壹運輸方式完成運輸任務的,不屬於聯合運輸。聯運合同的承運人必須采用不同的運輸方式進行運輸,如鐵路和公路運輸、鐵路和水路運輸、公路和水路運輸、鐵路和航空運輸以及三種或三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如果幾個承運人用相同的運輸方式運輸相同的貨物或旅客,那就是單壹方式聯合運輸,而不是多式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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