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建房。
農村村民每年向他們的村民委員會申請壹次建房。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後,由村民委員會將申請建房村民的居住現狀和申請在本村建房的情況進行公示,期限不少於7天。
2.審查建築申請。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建房村民的居住現狀及公示情況、農村村民建房協議提交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審核,再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3.確定村民住宅用地的年度範圍。
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照“壹戶壹宅”的原則對村提出的建房申請進行審核,並將建房申請人名單送區(縣級市)規劃、國土、房管部門備案。
4.土地使用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持規劃部門核定的用地紅線、界址坐標向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預審,由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出具預審意見。
5.土地使用審批。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村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村民住宅,由市(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6.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憑用地批準書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
7.申請批準建設用地。
8.所有權登記。
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外受理窗口、相關工作機構內部聯動的農村宅基地審批聯席機制,在受理場所公示宅基地申請審批指南,明確申請條件、申請審批程序、辦理時限和所需材料。
第十六條申請宅基地應當依法經其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討論通過,並在集體範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核蓋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