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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重整計劃的內容是什麽

破產法第81條規定了重整計劃應當包括的最低限度的內容:①債務人的經營計劃;②債權的分類;③債權調整方案;(四)債權償還方案;(五)重整計劃的實施期限;⑥重整計劃實施的監督期;⑦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壹般來說,重整計劃包括以下三個部分。(1)債權調整清算方案。重整計劃中的債權調整是基於對破產清算中各類債權的清償預期。因此,破產清算中優先權較高的債權,在重整計劃中也是較好的。由於這種和解處理上的差異,債權人會議必須分組對重組計劃進行表決。因此,破產法對債權分類的規定不僅是債權調整和清償方案的基礎,也是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重整計劃的依據。對此,破產法第82條第1款規定了重整計劃中債權的分類:①對債務人特定財產有擔保權的債權;(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③債務人所欠稅款;④普通債權。在普通債權中有多個小債權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立小債權組,在重整計劃中給予特別清算處理,作為單獨的債權組進行表決。重整計劃對各類債權可以采取以下調整方式:延期支付;利息減免;本金結算的減免;其他支付條件的變化(如支付形式、費用負擔等);債權轉股權(“債轉股”)。同壹集團的債權原則上在同等條件下受償。根據《破產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重整計劃除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外,不得規定減免債務人所欠的社會保險費;該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2)企業業務振興計劃。重整計劃在分析企業困境原因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企業的資產、財務、營銷、管理、技術、市場等情況,選擇各種有利於改善企業資產負債、財務流動性、產出能力、盈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方案。例如,調整經營範圍、改組企業管理、改組企業組織結構、合並或分立企業、獲得新的貸款、引進新的投資者、裁減人員等。(三)重整計劃的實施方案。根據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負責重整計劃的實施。但這並不排除重整計劃允許將事務的執行委托給第三方。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實施。重整計劃應當規定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和監督期限。執行期通常以債務清償計劃的完成時間為準,監督期通常以業務振興計劃和債務清償計劃主體部分的完成時間為準。因此,重整計劃的監督期可以短於實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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