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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是什麽?

壹、刑法第266條的規定是什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如何認定詐騙罪?

1,詐騙和借貸行為的界限。因某種原因,借款人長期不還,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沒有違約,沒有再欺詐、欺騙,真正有償還的意思,仍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表他人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以代他人購買緊缺商品為名,不買任何東西就拿走貨款,擅自挪用貨款,拖欠還款等行為,應重點關註其真實目的、雙方關系、事件發生的原因、代理人的具體行為、違約的情節和後果等,正確判斷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妳明明可以想代購,但因為挪用買不到還想退貨,就不能以詐騙罪論處。以購買為名進行詐騙,騙取大量財物,揮霍無度,完全無意返還,也無力返還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企業因虧損而隱瞞債務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營企業,但因為經營不善,虧損負債,外出避債,還是財產債務糾紛。這與詐騙分子以集資辦企業為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款潛逃,有著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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