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約束和監督:從保護和約束的初衷來看,側重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護、引導和幫助。我們認為,未成年人保護管制制度是指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放到社會上,規定壹定的應當遵守的事項,並由保護管制人員(管理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促使其完善的制度。就各國立法而言,保護管制期為壹至五年,壹般認為二至三年為宜。如果期限不足壹年,則認為不足。
觀察和保護系統的內容具有以下特點:
(1)是非羈押性處理。目前,該制度不僅適用於罪犯,還涉及到法律上不是罪犯的人,特別是在少年刑法領域,包括只有犯罪危險或需要特殊照顧、指導或監督的人。嚴格來說,這種制度與其說是壹種處理罪犯的方式,不如說是壹種預防青少年犯罪或促進行為障礙者回歸社會生活的措施。
(2)是個別化處理原則下法院自由裁量權的體現。緩刑的實施需要法院根據行為人個體的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自由裁量權。
(3)具有“附條件暫緩執行”的性質,可以作為停止刑事訴訟的方式、停止正式判決的方式、停止刑罰的方式、刑罰後暫緩執行的方式。但是,並不是“不罰就放”。如果被監護人違反了所要觀察的事項,或者在觀察期間又犯新罪的,仍應保留原處分。
(4)作為罪犯“社區化治療”的方式之壹,允許被監護人有正常的社會交往,以督促其早日改過自新,成為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公民。
(5)看管人除了監督保護管理外,還有受理案件、案例研究、調查、介入訴訟等職責。這裏的護理督導重在培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私人關系,目的是教育、矯正、提高。
有四種主要類型的保護管束:
(1)代替其他安全措施,即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止、強制勞動處罰的,可以根據其情節,用保護措施代替。
(2)試用期的保護和控制;
(3)假釋中的保護和限制;
(4)審判後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