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法律形式的理解壹般是指約束力的來源,主要是各種成文法。我國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以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
1,體質。憲法是每個民主國家最根本的法律形式,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征或標誌,憲法的權威直接來自人民。
2.法律。對法律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我們這裏用的是狹義的法律概念,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範。在中國的法律形式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國務院發布的規範性決定和命令也是法律淵源之壹。
4、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是某壹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5.規定。規章是行政法律規範性文件,從其制定機關的角度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另壹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依照法定程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
6.特別行政區法律。特別行政區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有法律基本不變,現行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
7.國際條約和慣例。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的以國際法為主體的雙邊和多邊協定,以及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