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2、依法降低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的價格,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物價,將商品價格推得過高;
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5、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以相同的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6.以提高或者降低等級的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
7、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牟取暴利的;
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八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以擡高價格或者變相壓低價格的手段銷售、購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