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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法人和股東的責任

法律分析:1。股東的責任。

1,公司註冊資本不到位,出資不足(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不能依法產生公司法人資格(公司法人資格被否定),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達到《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東承擔差額。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應當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的主要股東只有壹個,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構股東的,公司的主要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稱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資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所有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壹個股東,且六個月內未吸收新股東也未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有限公司的法人責任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擁有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其實說白了,這就是公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裏很清楚,法人是壹個組織,而不是個人。法人(應該是法定代表人)壹般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它以公司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也就是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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