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公證協會在全國範圍內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是社會團體和法人。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協會是公證行業的自律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3條不同意親子關系且有正當理由的,父親或者母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