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壹般是指可以作為判例來裁決案件的法院判決,與成文法相比,判例法通常是普通法體系中重要的法律淵源。根據判例法制度,某壹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先例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按照先例所設定的規則來處理。這就是所謂的“遵循先例”原則。
知識擴展:
遵循先例是判例法的壹項基本原則,是判例法的基礎。
遵循先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以前的判決所包含的法律原則對以後的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具體來說,高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同院的判決對以後類似案件的判決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以往判決中的法律原則對今後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
判例法是指某壹法院或某壹法院的法官所作的判決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或規則,作為先例對其他法院乃至本法院今後的審判具有約束力或說服力。
判例法的基礎是“遵循先例”原則,其創造是通過法官的司法活動來實現的。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判例法也被稱為“法官法”。成文法又稱成文法,主要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發布的具體的、系統的法律文件。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對稱。
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規範性文件形式表述的法律。我國的憲法、普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都是成文法。成文法的最高和最完美的形式是法典。
判例法的法官從涉及相同事實的案件中總結出法律原則,並巧妙地運用到後來的案件中。法律完全在現實生活中成長,保證了法律與現實的最大契合。同時,法官在適用法律方面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他們的獨立性得到司法系統的保障。
這壹因素決定了法官在判案過程中能夠公正合法地處理案件,從而創造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良好司法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