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等。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並應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線、面積、建設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 * *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途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或者租賃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開發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出讓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書面合同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讓、轉讓、互換、出資、贈與和抵押,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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