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妳局關於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範圍問題的答復如下:妳好,行政處罰決定執行措施是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保證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重要手段,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以下強制措施:1。加罰。加處罰是指被處罰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幅度,具體為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這裏需要指出的是,追加罰款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收取的罰款,屬於強制執行處罰的範疇,不是行政處罰。所謂執行刑,是指當當事人不履行他人不能及時代為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財產新給付義務的方式督促其履行義務。比如,對於被責令停業的工商企業,禁止經營的違法經營者可以采取罰款的執行措施,督促其履行不作為義務。在環境保護、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如限期治理、限期停業整頓、停工治理等,也可以采取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方式。在這裏,罰款已經成為壹種執行措施,不作為行政處罰處理,因此不適用罰款收繳的執行程序,也不屬於當事人自行到銀行繳納罰款的範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方法;(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 *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書面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