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現了階級社會在壹定物質生活條件下人們的行為和紀律自由;這種行為和紀律的自由是壹定生產方式的社會固定形式,是壹定類型的社會正義,維護了這種生產方式中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維護了這種社會形式的* * *利益,維護了與這種根本利益不沖突的個人利益和個人利益。這是基本的方面。
其次,在特定情況下,自由、秩序、正義和效率之間會有矛盾。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我們不能忽視這壹矛盾,但必須正確認識和註意協調這些矛盾,使之服從於國家的總體目標。
(1)自由與秩序。法律既要體現和保障社會生活參與者在壹定歷史階段可以而且應該擁有的行為和紀律自由,又要維護與壹定生產方式相適應的社會秩序。
(2)公平與秩序。壹定的社會秩序,如果適合於壹定的生產方式,總是體現著壹定的社會公正和社會正義。但是,在維護這種秩序和社會正義的基礎上,需要考慮社會進步和人們對正義的看法的差異,協調不同的正義觀和價值觀。
(3)公平與效率。在不影響基本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協調不同的正義觀,實際上是壹個不同利益的協調問題,即利益與公平的協調問題。事實上,公平與利益的協調可以歸結為利益的協調。法律調節利益關系的矛盾,實際上也是調節和緩和法律與正義的矛盾。
(4)法律在協調利益關系時遵循什麽原則,取決於法律的階級和社會本質,也取決於主體所處的歷史條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目前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在兼顧公平和利益的基礎上,實行利益優先的原則。我們社會主義社會的法律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兼顧壹時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少數利益和多數利益;在考慮的基礎上,如果不同利益之間有矛盾,我們主張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服從整個社會和國家利益,少數人利益服從多數人利益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