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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部門將執行逮捕?

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的逮捕由公安機關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實施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實施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命令其在逮捕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者打印逮捕證的,應當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申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或者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立即放行的,應當出具放行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理由和羈押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當在案卷中註明不通知的理由;

4.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和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綜上所述,法院的逮捕是公安部門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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