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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訴前,被執行人迅速離婚,走出家門。轉移財產是惡意的嗎?相關規定有哪些?

當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在被執行前離婚凈身出戶,債權人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以及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因為我國的夫妻財產共有,妳需要了解以下兩個部分:壹、如何區分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債務,以及區分的意義;第二,如果債務是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債務人離婚離家後,債權人該如何主張權利?

第壹,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債務,以及區分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可見:(1)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或壹方簽字,另壹方事後追認;(2)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實踐中,這種債務通常被認定為小額債務;(3)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在實踐中,這種債務通常是大額債務。債權人要主張夫妻債務相同的,應當證明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的。

區分的意義:如果所發生的債務符合夫妻同債的情形,即使離婚協議約定債務人將房屋收拾幹凈,另壹方也應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屬於夫妻壹方個人債務的,另壹方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第二,如果債務是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債務人離婚離家後,債權人該如何主張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妳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解除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內容的權利。雖然夫妻已經離婚,不能撤銷離婚協議的全部內容,但是債權人仍然可以行使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的權利。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四十壹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債權人的撤銷權不是無限期的,而是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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