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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債券募集資金不到位怎麽辦

國債基金項目資金不到位。

壹、項目實施單位弄虛作假,虛報項目騙取國債專項資金的,除追回騙取的資金上繳財政部外,要根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同時向財政部提出取消項目的建議。對與地方財政及相關主管部門串通的,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並建議省級人民政府追究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是項目實施單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突破項目預算。應責令其整改,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建議財政部暫停撥付國債專項資金。

三、地方財政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截留、挪用未專款專用的國債專項資金的,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資金外,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並同時向財政部提出暫停撥付國債專項資金的建議。

四、資金來源不落實,配套資金到位比例低於國債專項資金比例的,要責成項目實施單位抓緊落實配套資金,確保配套資金及時到位;配套資金長期不能落實或不到位的,向財政部提出暫停撥付國債專項資金的建議。

五、對項目實施單位不專戶存儲、會計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資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不按標準提取和向建設單位收取管理費、不按規定進行年度項目財務決算的,要責成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徹底、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財政部應當提出暫停支付國債專項資金的建議。

六、項目實施單位未按時提交季度用款計劃或信息嚴重失真的,要責成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徹底、達不到要求的,向財政部提出暫停撥付國債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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