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和保護制度。
(2)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禁漁區和禁漁期是指為壹些重要的魚類、蝦類、貝類的產卵場、越冬場和繁殖生長地劃定的壹定區域,在壹定時間內禁止或限制壹切作業。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
2.國家有哪些禁止捕魚的規定?
國家不禁止捕撈,但確實禁止非法捕撈。但是,為了進壹步規範自然水域的捕撈行為,今後將作出以下限制:
1.創造壹個捕魚季節
各地根據水生生物產卵、索餌、洄遊等特點,制定了禁漁期。換句話說,在壹年裏,應該規定那幾個月可以捕魚,那幾個月不可以捕魚,而且會明確規定。可能會限制在每年的3月1到6月30這段時間,因為大家都知道,這段時間是魚類繁殖產生種子的時期。為了保證魚類順利繁殖,將禁止壹切野外捕魚等活動。
2.清晰的捕魚方法
長線多鉤等釣魚行為會受到限制,魚竿和魚鉤的數量也會受到限制,具體會有規定。
3.禁止釣魚。
(3.1)壹是禁止使用嚴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的漁具、漁法、各類魚類檢測設備和視頻輔助裝置。
(3.2)二是禁止使用船、筏等漂浮物進行捕撈。
(3.3)三是要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巢和添加劑,以及魚蝦等水生生物的餌料。
法律依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方法破壞漁業資源的,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的,或者捕撈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銷售非法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制造、銷售禁用漁具的,沒收違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