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上停車位
地上的車位比較簡單。兩種情況,關鍵看規劃。壹個是規劃小區內的車位,壹個是小區內公共道路劃出的車位。
第二,地下停車位
1.規劃的地下車位和規劃的地上車位壹樣,都是屬於開發商的,可以隨意處置。
2.未規劃的、屬於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車位,與地面上占用規劃以外的居住區公共道路的停車位壹樣,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不能隨意處置。
3.首先,人防工程停車位的權屬問題。主流觀點認為,產權屬於政府的人防辦。同時,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誰開發誰使用的原則,可以由投資者使用和受益。
其次是收益歸屬,主流觀點認為,收益歸屬的關鍵取決於“人防工程是否計入分攤建築面積。”“人防工程不計入公攤建築面積”的,由開發商管理並受益。如果“人防工程已計入分攤建築面積”,業主將受益。
所以按照主流觀點,地下車位分為兩種情況。
3_1產權歸政府人防辦,收益給開發商,即人防工程不計入分攤建築面積。
3_2產權歸政府人防辦,收益歸業主,即人防工程已計入分攤建築面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