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制度是指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債權人以其全部財產得到公平清償的壹種法律制度。破產法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宣布債務人破產,並在法院的主持下對其全部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進行重組和和解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範企業破產行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意義:壹是有利於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和規則。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必須遵循優勝劣汰的規則。破產制度是為了保證被淘汰的企業能夠順利退出市場,從而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它實際上是企業退出市場的壹種法律機制。因此,國內外許多學者認為,壹個國家破產制度的完善是衡量其市場經濟成熟程度的重要標誌,破產法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法律規範。二是有利於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風險。在市場經濟中,債務的正常償還是經濟流通和市場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內容。如果破產機制不完善,企業在欠下巨額債務後還能繼續經營,而企業的財務狀況平時別人很難了解,那麽就可能出現企業仍然到處借錢的情況,這樣就會增加銀行的壞賬。破產機制建立後,如果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以通過破產制度及時進行重組清算,早發現、早治理,可以起到防範金融風險的作用。有利於推進和規範國有企業改革。對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將起到積極作用。第四,有利於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遏制各種逃廢債務行為。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債權本身就表現為壹種信用。不履行債務,就不談信用。目前,我國經濟生活中無信用逃廢債務的現象相當普遍,這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極為不利。因此,必須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遏制各種逃廢債務的行為,通過建立和完善破產責任制度和欺詐破產、虛假破產的懲罰機制,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信用。第五,有利於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壹方面,對於那些已經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來說,不宣布破產,允許他們繼續向銀行貸款用於各種開支,實際上是在容忍他們繼續浪費社會資源。另壹方面,破產法的內容並不局限於企業的破產清算。相反,破產法中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過這些程序,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暫時免除債權人的追償,獲得追償的機會,從而最終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完善破產法對於整合社會資源、提高資產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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