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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包括

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包括影響。

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性、約束力和執行力,不包括公信力。

行政行為原則上從通知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從附則規定的時間起生效。承諾時生效並立即生效的規則不能成立。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明確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通知時間。這是各國行政法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雙方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服從的義務。

1,約束力

這意味著行政行為具有法律規定的或行政機關決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必須尊重和遵守。行政機關有實施行政行為的義務,行政相對人也必須履行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不得以各種借口推諉或拖延。

2.公眾決心

這意味著,即使壹項行政行為被認為違法,行政相對人和其他人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認其存在,直至主管機關予以撤銷或變更,必須將其視為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也就是說,只要行政相對人不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主管行政機關作出撤銷變更行政行為的決定,或者確認該行為違法,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判決或者部分撤銷判決的決定,那麽即使該行政行為違法,在事實上仍然具有效力。

3.執行

這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有權采取壹定措施實現其內容的效力。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這種行政強制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行使的壹種行政權力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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