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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郵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數量有什麽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出入境監管辦法》(令第203號海關總署161):

(壹)含有下列內容之壹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進境: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人;2.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3.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4.攻擊中國* * *產黨,汙蔑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6.宣揚邪教和迷信的;7.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8.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9.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10.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11.國家主管部門決定禁止入境的;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2)含有下列內容之壹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1。列明禁止進境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2.涉及國家秘密的;3.國家主管部門確定禁止出境。

(三)進口自用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少於下列規定數量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1。單行本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每人每次少於10冊;2 .單盤(碟)發行音像制品每人每次不少於20盤;3 .成套圖書出版物,每人每次不超過3套;4 .成套音像制品,每人每次不超過3套。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對所有進口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按進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1。個人攜帶或者郵寄單行本出版的圖書、報刊入境,每人每次超過50冊的;2.個人攜帶或郵寄音像制品單盤(碟)入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3.個人攜帶或者郵寄成套圖書、出版物進境,每套超過10套的;4.個人攜帶或者郵寄成套音像制品進境,每件超過10套;5.其他構成商品特征的。

個人進口自用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數量超過上述第(三)項規定的數量,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不屬於上述第(四)項規定的情形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關於進境物品征收進口稅的規定,對超過規定數量的部分征稅並放行。根據海關有關規定,個人郵寄進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的驗放標準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第43號)中免稅和物品限量的限制, 而是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65433號)但是,如果印刷品和音像制品是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海關將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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