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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立案後,怎麽知道有沒有調查?

這個不用擔心。立案後會進行調查和跟進。

因為立案代表著事件成為案件的起點和法律程序的開始,立案後只有兩種結果。如果是真的,會依法處理,實際上不是個案,但兩種結果都會有文字在紙上。

所以,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警方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壹般不會立案。壹旦立案,就意味著警方會立案偵查,所以不用擔心會出現不立案偵查的情況,因為不立案偵查的人是無法結案的。

擴展數據:

立案後的審查和處理:

1,復習:

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作出是否立案的正確決定奠定基礎。

為了做好備案材料的審查工作,壹般采用以下步驟和方法:

(1)對事實的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是否有事件發生,再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還需要審查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的審查。通常的做法是:詢問或訊問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者;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查閱與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托有關單位或組織代為調查某些問題;

緊急情況下,對特殊案件可以采取特殊偵查措施;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認為證據不足的,應當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法院壹般會在立案前停止調查。

立案階段進行的偵查,目的在於了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應當限於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可以擴大範圍。

2.搬運: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需要立案的案件,承辦人首先填寫立案報告表,內容包括:報案單位、案件類型、編號、案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和財產折損、案件概要、承辦人姓名、填表時間等。然後作出立案請示,經本機關、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後,作出立案決定。

最後由審批負責人簽字或蓋章。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定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書或者口頭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二)對於不予立案的決定,工作人員將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相關負責人同意後,將告知投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並告知投訴人如不服,可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不具備立案條件,但需要其他部門處罰的,應當將舉報、投訴或者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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