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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授權機構的具體授權範圍由誰規定?

保密機構的具體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機關規定,根據不同的密級和密級,授權給不同的機構和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密機關的具體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機關規定。這些機關負責管理和保護國家秘密,並根據密級和保密程度的不同,將保密權限下放給不同的機構和人員。具體來說,國家保密行政機關將制定相應的保密制度和管理辦法,規定不同等級的保密要求、保密審查標準和程序、保密技術要求。在此基礎上,將涉密權限授權給行政機關、軍隊、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等特定機構和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和監督檢查。國家保密行政機關在對保密權限進行授權時,會遵循“誰知道,誰控制”的原則,即保密程度較高的信息,只能由掌握該信息的人員進行保密、存儲、傳遞和使用。同時也會對保密權限的行使進行限制,明確不得超越其工作職責、授權範圍和保密等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處罰。

被授權確定秘密權限的機構和人員是否可以將自己掌握的信息隨意傳遞給他人?答案是否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任何掌握國家秘密的組織和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要求,不得泄露、傳播國家秘密。壹旦發現泄密,將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守國家秘密關系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受權確定秘密的機構和人員必須認真履行保密制度和要求,切實維護國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壹條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和密級由國家保密行政機關規定。不同涉密部門、單位和人員的保密責任,以及保密控制的種類、方式、範圍和標準,應當依法劃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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