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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風險?

勞動合同協議終止有哪些風險?勞動合同解除作為法律賦予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利,關系到雙方的重大利益。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都是由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因此,勞動合同雙方有必要註意相關事項,以減少勞動爭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上述先決條件外,合同雙方還應特別註意以下事項,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勞動者註意事項1)終止動議沒有經濟補償,註意寫“個人原因辭職信”;2)協商簽訂書面解除合同協議,書面約定解除合同的形式、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的補償、工資結算等事項;3)盡量避免終止協議和補償協議分離;4)以單位的書面解除通知為解除日期,以此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時間,並保證在收到書面解除通知或解除協議前正常出勤。2.用人單位註意事項1)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明確誰先提出解除動議;2)明確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日期,即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的日期;3)明確勞動者應完成的交接事項,勞動者不得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從事除交接工作以外的任何活動;4)對於涉及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和競業限制或禁止的勞動者,應當在協商解除協議中明確約定其在勞動合同解除後應當履行的相關義務。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應當協商解除。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關系不是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效,就不會有解除;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有權解除勞動合同;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未完全履行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壹旦履行完畢,就不需要終止;4.勞動合同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和解釋,知道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才能保證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失。比如解除合同時,如果是員工自願解除合同,而用人單位在這件事上不具有任何主導因素,那麽用人單位就不需要進行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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