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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第21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21條規定,國家建立統壹領導、協調有序、高效運行的生物安全應急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領域和行業的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根據應急預案和統壹部署,開展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組織、指導和督促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準備、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生物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理、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根據中央軍委的命令,依法參加生物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

國家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調查和追溯制度。在發生重大新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和不明原因生物安全事件時,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應當組織調查,追溯源頭,確定事件性質,綜合評估事件影響,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對首次進口或者暫停進口後恢復進口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高風險生物因子建立國家準入制度。

國際航行船舶的出入境人員、運輸工具、集裝箱、貨物、物品、包裝和壓載水排放應當符合中國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

海關應當依法處理進出境和過境過程中發現的生物安全風險。人員、交通工具、貨物、物品等。被評估為生物安全高風險的,應當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入境,並采取嚴格的風險防控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體系。境外發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海關依法采取生物安全應急防控措施,加強單證核查,提高查驗比例,暫停相關人員、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入境。必要時,經國務院同意,可以采取暫時關閉有關口岸、封鎖有關邊境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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