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別於生產程序。
“決議”必須經過某壹級別的機關或組織的法定會議集體討論,以法定多數通過,然後形成正式文件,以會議名義公布。但“決定”不壹定要經過法定會議討論通過的程序。可以是某次會議討論研究的結果,可以作為正式文件發表,也可以由各級領導機關直接制作發表。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任何未經相關法定會議討論通過這壹程序而以領導機關名義發布的決議文件,都只能使用《決定》。
2.從功能上區分
所有“決議”都要求下級機關執行。《決定》只要求下級執行《部署決定》,“宣示性決定”只起告知作用,壹般不要求下級執行。
3.從內容上區分
(1)在會議討論通過的前提下,凡作出具體規定和要求,履行法定職權,強制相關部門執行的,用“決定”。如果只是簡單地表達肯定或否定的意見,履行法律程序,引導相關部門按照執行,那就用“決議”。
(2)行政法規由會議或領導機關直接制定和發布,用“決定”。議案、重要報告、法規由會議審議通過,使用“決議”,審議通過的條文作為“決議”的附件。
(3)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紀律處分,用“決定書”。“決議”應用於審議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4.從寫作方式上區分
宣布決議和批準決議壹般都寫得簡明扼要。解釋性決議除了指出強制性意見外,還應對決議本身的相關問題進行壹些必要的討論或說明,即進行壹些理論上的解釋。
“決定”的寫法和“決議”的寫法很不壹樣。它對理論真理說得不多,往往側重於開展某項工作的步驟、措施和要求。《決定》要求行文明確具體,措施更加實際,行政約束力強,可以直接成為下級機關的行動指南。《決議》往往寫得很籠統,有很多原則性的規定。大多數下屬機關在執行時,都要根據《決議》制定相應的具體措施或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