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確處理法理與理性的關系,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正義,必須註意法理與理性的相互統壹;
2.正確處理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關系,二者密切相關。壹方面,實體正義是程序正義的內在目標,也是程序正義的價值和意義所在。另壹方面,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外在形式,是實現實體正義的重要途徑和保障;
3.正確處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關系。法律是壹種普遍的社會規範,同樣適用於整個社會。只有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體現這種普遍性,才能保證法治的統壹和尊嚴。然而,中國的發展在地區、城鄉和階層之間是不平衡的,社會環境和社會成員的社會條件差異很大。在法律的制定、實施和適用中,需要區別對待特殊地區和特殊群體,這也是社會主義法治追求實質公平正義的必要舉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壹百壹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雙方沒有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