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兵役登記包括初始兵役登記和預備役登記。
第十五條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當年首次兵役登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按照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首次兵役登記。
兵役登記第壹次可以網上登記,也可以到兵役登記站(點)當場登記。兵役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初次兵役登記後未服現役的公民,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其進行預備役登記。
第十九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士兵的數量、次數、時間和要求,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研究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6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征集已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第二十壹條首次進行兵役登記並符合初步審查條件的公民,稱為應征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