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證據不足的民事案件?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途徑。人民法院受理訴訟後,將對案件進行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在起訴前收集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以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證據不足的認定方法
1,個人判斷,壹個壹個復習。也就是說,要確定壹個案件中每壹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牢牢把握判斷每壹個證據的標準,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並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2、運用比較、鑒別、分析的方法,綜合判斷、消除矛盾,所有矛盾都沒有消除的,可以視為證據不足;
3、實物檢驗法,也稱實物檢定法則。根據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的壹切言詞證據都必須經過物證的驗證。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稱的證詞;
2.與壹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交換證據的時間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前確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的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據交換日期相應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