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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組織審查是什麽紀律?

對抗組織審查違反黨的政治紀律。按照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反對組織審查,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黨員對抗組織審查,串通壹氣,偽造、毀滅、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被告人,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隱瞞事實的行為,構成違紀。關於對抗組織審查的問題,實踐中有的同誌認為,只有黨員本人有違紀問題,是組織審查的“對象”,才能認定為違紀;如果壹個黨員沒有任何違紀行為,只是幫助他人進行反組織審查,不應該被認為是違紀。

對此,我們認為,對黨忠誠老實是黨章對黨員的基本要求,也是黨員的基本義務。《條例》規定對抗組織審查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充分體現了對黨員政治素質和黨性的嚴格要求,體現了“黨紀嚴於國法”的黨內審查特征。在執紀實踐中,很多被審查的人都是在親戚朋友和身邊工作人員的幫助下,做了反組織審查的事情。他們有的充當“軍事顧問”,幫助審查者出謀劃策,盡力避開審查;有的充當“錢袋子”,幫審查官花錢買新聞,還贓;有的充當“狗”,幫助審查人員偽造證據,轉移贓款;有的甚至充當“內鬼”,幫助被審計單位查清案情,針對組織審查做談話提綱等。,在被審核方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中起了重要作用,造成了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幫助被審計單位對抗組織審查的黨員,必須嚴肅處理。所以,對抗組織審查的主體並不僅限於黨員,黨員本身就有紀律問題。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客觀上都有對抗組織審查的故意,無論是為了自己的違紀行為,還是幫助他人對抗組織審查,都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都可以認定為構成對抗組織審查。

具體到辦案實踐中,是否構成違紀幫助他人對抗組織審查,還要結合證據具體分析,準確認定。壹、案中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他人有抗拒組織審查的故意,但仍實施幫助抗拒組織審查的行為。應認為其行為構成反組織審查,將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第二,如果案中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道被審計單位的真實意圖或者不能確認其知情,那麽其行為不能認定為反對組織審查的行為。三是案中證據證明,行為人雖明知被審計單位的真實意圖,但由於上下級關系等因素被迫參與,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反對組織審查的行為,但應根據參與程度、後果等具體情況減輕或免除處罰,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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