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治又稱法治,是與“人治”相對應的壹種治國方法。亞裏士多德對法治的定義是:法治是指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本身就是制定完善的法律。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是法治的兩個核心要素。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範疇。
3、法治與法制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內涵的區別。法治表達了法律運行的狀態、方式、程序和過程,包括法律的最高權威,法律的正義性、普遍性和公開性的基本要求,法律制約公權力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法制只是“法律和制度”的簡稱。
(2)價值取向的差異。法治強調人民主權(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權力制約和人權保障;法律制度不預設價值取向。
(3)在與人治的關系上,法治與人治明顯對立,法治可以與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治”。
(4)在配套環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等環境,而法治可以存在於各種經院政治和文化體系中。法治是指壹個國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強調的是壹個國家處於依法治理的狀態。法制的內涵比法治小得多。法律體系側重於法律的壹系列規則和原則以及相關制度,而法治的內容要豐富得多。
1,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和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有力武器,也是捍衛人民權益的工具,更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專政機關——法院手段。法律是壹系列規則,通常需要通過壹套制度來實施。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制度會以不同的方式解釋人們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壹種區分方式是將其分為兩種:歐洲法系和英美法系。壹些國家將他們的法律建立在宗教法律的基礎上。
2.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來說,是指國家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而制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3.法制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的所有法律原則和規則。從宏觀上看,法制接近於法制的概念。
①,壹個國家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總稱,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制度”。
(2)、法律制度是指運用法律規範調整各種社會關系所形成的各種制度。它包含了行政、經濟、婚姻家庭、訴訟、教育文化等諸多具體法律制度和狹義法律制度等。法律體系及其相應的法律規範構成了法律部門。壹個國家的立法體系和司法體系統稱為“法制”。從宏觀上看,法律制度接近於法律制度的概念,不能把制度等同於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