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約定服務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壹)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
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擴展數據: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壹條規定,職工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壹)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以及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和工具,浪費原材料和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利潤,濫發獎金,揮霍國有資產,損害公共利益和個人私利,給國家和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等違法違紀行為;
(七)有其他嚴重錯誤的。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壹次性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