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不忠通常被稱為“婚外情”。我國夫妻間的不忠行為有三種,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關於通奸的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將通奸列入第四十六條所列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即無過錯政策對通奸壹方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嚴格來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壹般會考慮夫妻財產分割,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即讓通奸方適當分割財產。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釋對此的定義是“有配偶而婚外有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人。”
同居的法律後果: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錯誤行為。行為人是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還有用他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的可能。
3.重婚罪: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周圍人認為他們是夫妻,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也構成重婚。
重婚罪的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婚內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然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只是需要根據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出軌壹般是指: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有外遇是違法的,但是根據具體情況,違法的法律後果是不壹樣的。
事實上,婚內出軌不僅會招致社會道德譴責,還可能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夫妻雙方均有過錯,壹方或者雙方向另壹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四十壹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脅迫他人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騙取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