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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

顧名思義,我國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婚姻家庭關系,具體可以從兩個方面來把握:

1.從調整對象的範圍看,婚姻法不僅調整婚姻關系,也調整家庭關系;它既包括婚姻家庭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動態運行的全過程,也包括這種動態運行所形成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婚姻因婚姻而成立,因壹方死亡或離婚而終止。因此,結婚的條件和程序,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離婚的原則、程序和條件,離婚後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生活困難等問題,都屬於婚姻關系的範疇。所謂“家庭關系”,就是以父母子女關系為核心的血緣關系和公婆關系的總和。親屬關系包括自然血緣和虛擬血緣,即親生親子關系和收養親子關系。家庭關系基於婚姻、生育、法律擬制等原因,也因離婚、家庭成員死亡、虛構血緣關系解除等原因而消滅。因此,確認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屬關系,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產生、變更和終止等事項,都屬於家庭關系的範疇,受婚姻家庭法的調整。

2.從婚姻家庭法調整的對象性質來看,婚姻家庭中既有人身關系,也有財產關系。其中人身關系占主導地位,財產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前提的從屬和依附關系。因此,婚姻家庭法在性質上應被認定為身份法而非財產法;它調整的對象是以婚姻家庭為基礎的人身關系和與之相聯系的財產關系。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是存在於具有特定親屬地位的主體之間,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社會關系。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基礎的社會關系,直接體現壹定的經濟內容或以壹定的財產為媒介。在法律意義上,它是壹種基於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是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後果,它隨著人身關系的產生而產生,隨著人身關系的變化和消滅而變化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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