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將張女士告上法庭。後來,萌萌出院了。張女士發現萌萌已經痊愈。張女士告訴林女士,希望她把自己墊付的2000元醫藥費給自己。但林女士認為,女兒摔在張女士的車上,張女士不應該要這筆錢。張女士覺得自己受了委屈,就去萌萌父親單位要錢,兩個人心情都不好。張女士主張自己沒有責任,林女士壹怒之下起訴張女士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明知萌萌未滿12周歲,仍帶孩子出行,故張女士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此外,林女士作為監護人,將孩子交給他人撫養,也承擔相應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張女士承擔醫療費5429.93元。
張女士不服判決。張女士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張女士免費幫助林女士接送孩子,張女士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張女士說,孩子和萌萌在同壹個幼兒園。萌萌的父母工作忙,兩年半來壹直在幫忙接送孩子。另外,萌萌這次受傷是因為意外,而不是因為他的電動車。壹審法院認為,張女士在帶12周歲以下兒童出行時存在過錯。二審法院認為,萌萌的父母明知這壹情況,作為監護人並未制止,故張女士不存在過錯,二審法院宣判張女士無責任。
很多網友認為二審法院判決很好,不然以後誰敢幫他們接送孩子,誰就應該互相幫助。這個事故不是張女士故意的,萌萌的父母不應該拿張女士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