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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援助中心免費嗎?

深圳法律援助中心是免費的。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民間組織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法律援助是扶貧濟困、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踐行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法律援助有以下特點: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的行為。它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壹種法定的、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非訴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四種形式。

法律依據

深圳市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據受援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仲裁費的決定。第三十二條法律援助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壹)受援人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

(三)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四)受援人經濟收入發生變化,可能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五)受贈人另行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六)受援人失去聯系,導致無法繼續提供法律援助的;

(七)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法律援助,受援人不符合法定援助條件的;

(八)影響辦理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受援人要求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未獲批準,無正當理由和事實仍堅持更換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終止提供法律援助,並書面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人員和辦案機關。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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