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當面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收寄。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六條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其他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進行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由海關依法辦理;其中,依法應當檢疫的物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寄件人投遞快件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內容:
(壹)發送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三)交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數量。
除簽訂安全協議的用戶投遞的信件、快件外,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查驗寄件人身份,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七條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對於保價快件,應當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應當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發展快遞損失責任保險,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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