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漢語詞典》對“同居”的解釋是:(1)同居;(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雙方未結婚而共同生活。顯然,婚姻家庭法所規範的“同居”行為,排除了純粹為了節省住房費用或結交壹般朋友的“合租同居”行為。所以,從語義上來說,應該采用第二種解釋,即男女同居不結婚。在法學理論界,多數人認為廣義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公開同居但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結合。其外延非常廣泛,包括了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之間的壹切同居關系,包括事實婚姻、非法同居、非婚同居、被宣告無效和被撤銷的婚姻。狹義的非婚同居是指法律不禁止,無配偶的男女雙方自願、長期、公開地生活在壹起,但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壹種兩性結合方式。簡單來說,就是男女雙方無配偶以夫妻名義或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行為,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見,夫妻壹方或雙方的同居行為,無論是否以夫妻名義,都不僅受到社會主義道德的譴責,也為我國婚姻法所禁止。其中,構成重婚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避免糾紛,男女在戀愛或同居期間,因為個人關系的不穩定,不僅自由而且沒有負擔。如何避免此類糾紛?我給妳以下建議:
首先,我不妨先告訴妳真相。壹般來說,在具有特定人身關系(如親屬關系)的經濟交往中,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根據日常的經驗規則,我們認為自由是原則,補償是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經濟往來;但是戀人之間的關系是具體的個人關系嗎?恐怕很難歸結到這壹類。所以,戀愛期間,男女互贈禮物是必然的,但壹定不能讓感情把我們燒壞。花大錢的時候壹定要先說實話,甚至可以寫在紙上,或者幹脆等到雙方登記結婚。
第二,進入婚姻。對於同居者來說,為了規避風險,唯壹的辦法就是先走壹步,進入受法律保護和調整的婚姻狀態。
第三,保存和固定證據。如果同居者拒絕進入婚姻,還能壹直相愛,那麽壹方要多為另壹方考慮,尤其是在另壹方處於弱勢的時候,壹方要盡可能的保存和固定壹些硬證據,比如財產協議、財產公證或者遺囑公證。